贾培培律师成功办结承包合同纠纷案,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。
2004年被告B某从原告A某处承包矿山,约定承包款为15万元。被告B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写下欠条,次日B某将15万元给付原告,欠条未收回,被告B某让原告赵某写下收条1张。原告A某于2013年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B某偿还欠款。B某接到传票后,委托贾培培律师办理此案件。
贾律师接案后,查阅了案卷,由被告提供了收条等各项证据,庭审中原告A某称“收条”不是其书写,要求作鉴定。委托鉴定后,A某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作出不能作出为原告A某所书写的结论。我方不服,申请重新鉴定,贾律师根据线索提供了A某在其他档案中的书写材料,最终鉴定机构作出了收条系A某所写的客观结论。贾律师为被告B某挽回了重大损失。
贾律师提示:向他人还款后的欠条要收回,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。